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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时间:2011-12-28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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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6号

【颁布时间】 2011-12-22

【生效时间】 2011-12-28

【时效性】 有效

第6号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凤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旧城区和新城区。

旧城区是指松坡路、中环西路、市府西路、小扒沟、凌川大桥、小凌河北河堤及外环东路所围合的地域。

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其它城市规划区。

在旧城区内增量建设用地比例达到60%以上的规划地块,其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按照新城区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六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规定的,应当按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将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含20米)建筑为多层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建筑为高层建筑。

第八条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得大于70米;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得大于55米。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标准时,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建筑,建筑间距按照高度系数计算,并满足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建筑对北侧住宅呈行列式南北相对的,高度系数新城区不得小于1.6,旧城区不得小于1.5。

(二)东西向建筑与住宅呈行列式东西相对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

(三)多层建筑与南侧平房住宅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米。

(四)进深小于等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且东西向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相应增加一个层高。

进深大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按照本条第(一)项建筑间距规定计算。

(五)东西向住宅与南侧南北向建筑,东西向住宅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住宅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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