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2年第9号
【颁布时间】 2012-01-20
【生效时间】 2012-03-02
【时效性】 有效
荆门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
荆政令第9号
《荆门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管理,保障控违查违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彻底清查、分类处理、堵疏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拆除违法建设零补偿、零事故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设、房产、交通、水务、林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法建设应经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交通、水务、林业等执法部门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
建(构)筑物未经规划等主管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五条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
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违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督办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情况。
第六条东宝区、掇刀区政府,漳河新区、荆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村)民个人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的责任主体。市城市管理局是中心城区单位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施工、无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用电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行为;
房产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交易的行为;
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占用绿地、损绿毁绿、破坏绿化设施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