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2年第32号
【颁布时间】 2012-01-07
【生效时间】 2017-01-06
【时效性】 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
(一)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
(二)树种珍贵、稀有的;
(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
(四)树型奇特罕见的;
(五)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树种。
第六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明树木名称、科属、编号、树龄、保护级别、挂牌单位和日期;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对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九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部门,划定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根据实际有计划地逐步迁出保护区,新规划的建筑应当在保护区外。
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归属单位和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地、公园等场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四)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五)生长在居民生活小区用地范围内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管理;
(六)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该住户居民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庭院多人共有的,全体住户为共同保护管理责任人;
(七)生长在上述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域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