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
(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
(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十)沙畔50米范围内、滑坡地段或有地质灾难隐患区域的;
(十一)有详细规划近期建设区域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属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即总平面图和建筑单体未经规划批准,但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建设工程造价10%处以罚款;
(二)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且未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总平面图进行建设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9%处以罚款;依照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总平图进行建设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7%处以罚款;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10%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7%处以罚款(不可分割部分);增加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10%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8%-10%处以罚款(不可分割部分);
(四)擅自改变建筑位置,没有增加建筑面积,且不涉及地界、退让道路红线、消防、日照、绿化要求,不影响相邻关系,可以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前开工建设,但在工程竣工后,规划条件核实时已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且所建工程完全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 需认定的违法建设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执法局对已发生的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提出处罚建议;
(二)市执法局商市建规局进行违法建设性质认定,提供完整的卷宗和相关资料;
(三)市建规局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认定,在七日内提交认定结果;
(四)一般案件由市执法局依据认定结论进行处罚。重大案件由市执法局与市建规局等部门以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建设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申请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一)违法建筑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对周边市政公共、园林绿化等设施造成影响或使周边单位、居民等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的,经市政、园林等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并完善相关手续的;
(二)违法建筑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与人口容量、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建筑体量等非强制性内容不符,已改正或已经专家评议审核通过的;
(三)违法建筑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完善公共配套设施、代征(拆)相应用地的。
第十二条 补办规划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罚款收据、竣工测量图及建设项目规划报件应具备的相关资料到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建;
(二)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由市执法局对其违法建筑提出改正措施,并要求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情况、改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建设单位将公示证明文件、方案图纸等报市规划主管部门,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应注明“补办”字样。
第十四条 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规划条件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设单位持住建部门出具的违法增加建筑的竣工实测面积到国土资源部门计算补交土地价款,建设单位持国土资源部门计算的应补交土地价款、相关表格到收费部门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