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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2-03-12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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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浙交〔2011〕290号

【颁布时间】 2011-12-16

【生效时间】 2012-03-12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交〔2011〕290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管理,提高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随文发布。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管理,提高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项目控制和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保证设计符合前期批复或核准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和投资控制等要求,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序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可通过咨询评估的方式对技术方案等进行论证优化,提高工程方案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三条 凡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或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适用本办法,水运建设项目和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设计文件审查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等,对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的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含技术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六条 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委托代审和会议审查。

委托代审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出具审查报告。

会议审查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召集有关单位、部门和特邀专家召开会议,结合审查报告进行重点审查,形成会议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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