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1、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建设影响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
2、与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绿地控制线)、轨道交通控制线、河道、绿地、高压线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
3、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独立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4、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的坐标、高程、地面停车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停车库等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出入口方位;
5、按总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一)标明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类不同性质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分类计算;
6、按建筑物汇总表(附表二)标明各建(构)筑物的栋位、名称、主要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面积。
7、提交日照分析报告、消防及交通组织图、鸟瞰图、效果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及其它文字说明。
8、提交审查的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不少于2个。
9、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电子文件1份。
(二)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文本深度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并体现以下内容:
1、主要平、立、剖面图尺寸及定位轴线(在机场或微波通道限高区范围内,要注明屋面构筑物最高点高度及绝对高程);
2、各房间的使用性质(按规定用语标明);
3、立面色彩和材质;
4、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
5、建筑夜景亮化效果图;
6、项目概况和设计依据、构思说明、各相关专业设计说明(包括消防、节能设计)及其它文字说明;
7、提交审查的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不少于3个;
8、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6套,电子文件1份。
地区规划委员会、县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其审查重点为:依照规划条件及《海东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形体与立面效果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所提出的强制性和引导性要求。复核日照分析的真实性、有效性。建筑的布局、风格、色彩等要承袭地方建筑文化,注入现代设计理念,传统与创新相结合,突出地方建筑风格和特色。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可同时申报进行审查,也可分别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在县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建筑红线后,申请人应持建筑红线图向消防部门提出建筑红线图防火审查申请,消防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及时对其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平面、立面、层数、高度、外形、色彩、室外装修材质、结构类别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公开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
第四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一步到位的原则。新建或翻建城市道路时,应事先通知相关单位,对涉及穿越道路的管线和需要在人行道下埋设管线的工程,必须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道路完工后,三年内不能挖掘。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加倍收取挖掘费。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从事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室外雕塑和其它建筑小品,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建设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四十七条 在其它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在其它镇、乡、村庄规划区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四十九条 农村个人建房、集体建房和其他住房建设按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署[2011]18号)执行。
第五十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其它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
(二)设有乡(镇)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