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32号
【颁布时间】 2011-12-24
【生效时间】 2012-03-20
【时效性】 有效
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和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房产、人防、环保、城建、公安、安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兼顾安全、防灾需要、统筹规划、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和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开发利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坚持平面分区、竖向分层、综合利用的基本原则,实现与地上空间相联通、与相邻的地下工程、地下步行街、地铁站点等重要节点应当充分连接,逐步形成功能完整的地下空间网络系统。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性质、建设时限;
(二)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资金来源;
(三)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规模及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