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关于印发《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3-22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颁布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3-17

【生效时间】 2012-03-22

【时效性】 有效

青政办发〔2012〕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传承青岛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青岛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分类保护、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城乡规划、房产、建设、文化、文物、土地、园林、财政、城管、旅游、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六条历史建筑分为优秀历史建筑和一般历史建筑。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二) 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三) 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四) 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

 
上一页 页码:[1 2 3 >>] 下一页 共3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关于印发《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资料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