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芜政〔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3-09
【生效时间】 2012-04-05
【时效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地表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9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芜湖市地表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水域功能,改善城乡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江、外河、水库以外的水域,包括所有湖塘、沟渠、湿地等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域保护实行蓝线管理制度,即在水域保护规划中确定湖塘、沟渠、湿地等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是水域保护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市水域保护工作。
建成区以外水域的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环保部门负责。
建成区内水域的管理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环保部门负责。
第五条 水域保护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人水和谐,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保护水域,贯通水系,稳定水量,防止水患;
(三)水域保护优先,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等量等效;
(四)鼓励合理扩大水面,增加水体,改善水环境;
(五)水域保护规划应与流域、区域水利规划相衔接;
(六)统筹水域的整体性和城乡水系的协调性;
(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域保护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市区水域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规定水面率控制指标,并按照以下要求划定水域蓝线:
(一)沟渠水域蓝线的划定:沟渠规划控制线的划定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不小于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不小于5米。
(二)湖塘(湿地)水域蓝线的划定:湖塘(湿地)规划控制线按湖塘大小,设定在湖塘口边缘线外规定位置。其中:对百亩以上湖塘,有堤防的设在背水侧堤脚外5-20米,无堤防的设在湖塘口线外不小于10米。
(三)水面控制率指标,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不低于本地区各规划区域现有水面率的原则确定,市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分工,每年年初公布一次。
第八条 涉及水域蓝线管理的城镇建设各类专项规划(包括园区规划)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协调,并在编制时征求水域保护责任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