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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

时间:2012-05-04  来源:邯郸日报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的;

(二)压占红线、绿线、蓝线或者铁路、公路、机场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三)占用城市、镇广场、公共停车场地、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四)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五) 影响周围建筑物使用的;

(六)影响城市景观的;

(七)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八)擅自改变规定用途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被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自行失效。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可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四条 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屋顶排水朝向本院的,房后可以不留滴水地;双向或者多向排水的,滴水地应在本主地界内;

(二)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本主地界内。

退地界距离和相邻建筑间距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兼顾防空防灾要求,并与地面建筑合理衔接,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挖取砂石、凿井取水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新建道路、广场、住宅小区等市政、电力、通信等各类管线应当入地敷设,同一路径上的同类管线应当同沟敷设。现有各类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为入地敷设。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对重要建筑实施立面改造时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需改变的,需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 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输电线路走廊和通信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安全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第五十条 建筑物室外标高不得擅自抬高。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住宅不超过0.45米,非住宅不超过0.6米。

第五十一条 测绘、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和相关规范进行测绘和设计。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地下管网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二)建设工程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经营许可等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第五十三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核实,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首期建设工程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网站、报刊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进行评估。

第五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修改按照本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依据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需要的,有关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专项规划,并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总体规划修改对城乡规划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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