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投资建设。竣工后报请市城管局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需提供的资料:
1.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书面申请;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土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
4.拟设立消纳场平面规划图;
5.碾压、推平、装载、降尘、照明、排水、消防等设备设施清单及照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投资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消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消纳场容量已满或停止使用后,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企业应覆盖或复耕,并向市城管局报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装饰、建造、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纳入建筑垃圾统一管理,禁止乱拉乱倒,由单位和居民所在的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负责清理,并委托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清运。
第十三条市城管局建立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信息档案,对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逐一登记,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和运输企业向市城管局缴纳。
保证金缴纳标准:运输企业车辆按核定载质量×500元/吨·年缴纳,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按建筑垃圾处置费的30%缴纳。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一)运输企业申办《建筑垃圾运输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有《道路运输货运企业经营许可证》;
2.货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
3.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总核定载质量不低于100吨;
4.运输企业须有建筑垃圾消纳场或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的长期消纳协议;
市城管局对符合申办条件的运输企业应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证》。
(二)运输车辆申办《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车辆隶属于建筑垃圾专业运输企业或有加入建筑垃圾专业运输企业的协议;
2.符合《汉中市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密闭系统技术规范》(汉质监联〔2012〕1号)要求;
3.车辆安装“渣土运输”字样的专用顶灯、GPS行车定位仪、车体后部喷绘车辆牌照放大号,两侧车门喷印运输单位名称、单位自编号以及车辆核定载质量;
4.车况完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达二级以上,并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
5.改装车辆有汉中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合格报告;
6.有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并年审合格的《货物运输营运证》。
市城管局对符合申办条件的运输车辆应核发《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第十六条 对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证》、《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的单位,市城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运输合同制度。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指导价格,原则上按建筑工程造价土方开挖运输招标公示的价格为依据,超过公示价格的,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运输建筑垃圾时必须做到:
(一)按核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三)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脱落扬撒和泄漏;
(四)车辆驶离现场时应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五)《货物运输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证》和《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资质及车辆密闭加盖系统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由同级人民政府城管、运管、公安交警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沙石、灰浆、砼、粉状材料等散装货物及流体货物的运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