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汉政办发〔2012〕25号
【颁布时间】 2012-05-17
【生效时间】 2012-06-06
【时效性】 有效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汉中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为本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国土、交通、公安等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设、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委托有建筑垃圾专业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六条建设、施工单位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应到市城管局申办《汉中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一)硬化工地出入口,配备冲洗设备和污水沉淀设施;(二)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认真落实;
(三)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和保证金。
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汉中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复印件;
(五)建设工地出入口、冲洗设备、污水沉淀池图片。
项目在取得《汉中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需回填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城管局申请和登记,由市城管局统一安排,禁止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八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网)线和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范围作业,设置硬质围挡封闭施工,材料堆放整齐,做到渣土、淤泥等垃圾随产随清。
第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城管局统一审批,实行多元投资,自主经营。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
1.能提供足够容量及适合倾倒条件的土地,并符合土地使用相关法律规定;
2.具有必要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3.有必要的碾压、推平、装载、降尘、消防等设备设施及相应的管理人员。
建筑垃圾消纳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