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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时间:2012-06-28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其中,公寓式住宅的技术标准参照第三章的规定执行,非公寓式住宅的技术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层数应当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3层部分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1米,设梯间的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4米。鼓励采用坡屋顶。

(二)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宜不小于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8米,次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宜不小于4米,且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对因用地指标或建设现状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满足上述间距要求的,至少应当满足消防安全间距的要求,并取得邻里的同意,如邻里没有明确业主的,应公示后无反对意见。

(三)临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直接设置出入口的住宅退让道路边线应当不少于2.5米;无出入口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少于2米。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边线应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一)“旧城区”是指建成时间超过30年的历史城区,范围包括环市路—恒福路—永福路以南、广州大道以西、昌岗路—新港路以北、白鹅潭珠江水道(鹤洞大桥)—同德涌以东的地区,面积约54平方公里。

(二)“都会区”是指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萝岗区除知识城和九龙镇区以外的地区以及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北的地区。

(三)“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四)“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地上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与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五)“建筑面积”是指建(构)筑物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结构面水平投影面积,包括主要功能空间、附属功能空间和墙体结构的面积,不包括外墙结构面以外装饰面层部分面积。

(六)“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七)“低、多层居住建筑”是指10层以下(不含10层)的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低、多层民用非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含24米)的民用非居住建筑;“高层民用非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八)“塔式建筑”是指各立面高宽比均大于3∶2的建筑;“板式建筑”是指非塔式建筑的其他建筑。两幢塔式建筑连体布置的,按照板式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九)“南北向”建筑是指建筑正南北向布置或者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布置;“东西向”建筑是指建筑正东西向布置或者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布置。建筑开窗面积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

(十)“遮挡”是指相邻建筑的阳光遮挡关系,位于南面或者东面的建筑称作遮挡建筑,位于北面或者西面的建筑称作被遮挡建筑。

(十一)“建筑高度”一般指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因机场、气象、通讯、军事设施等保护有净空高度限制时,建筑高度应计至天面附属构筑物顶点;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从被遮挡建筑首层地坪计至遮挡建筑女儿墙顶或檐口。

(十二)“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值。

(十三)“非公寓式住宅”是指有独立用地,垂直交通一家独用,独立或联排布置的低层住宅。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本技术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且仍然有效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执行。

附表一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注:1.所有指标的用地面积应以净用地(即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2.表中的住宅平均层数并非控制指标,只是给出各级强度居住区的平均住宅层数参考值。

3.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居住用地,有关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控制。

4.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求:用地≥15ha的居住用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5平方米;用地≥5ha且<15ha的居住用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平方米;用地<5ha的居住用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0.5平方米。

5.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未编制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附表二

商业用地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注:1.市、区级商业中心的具体范围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明确划定。

2.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大型批发市场是专门经营某个行业产品,带有展销性质的专业性市场。大型批发市场要求预留交通、人流集散、货物装卸等区域。

3.表中“地块绿地率”是指单个项目用地的绿地率。商业区域的整体绿地率,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不低于35%;建筑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不低于30%。《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对绿地率上限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附表三

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注:1.本表适用于地块面积不大于5公顷的地块,如果地块面积大于5公顷,或一边长度大于400米,应增加道路用地的比例,同时减少建筑密度上限值。

2.部分行业对建筑密度可能有特殊要求,超出表中上限值,宜单独论证。

3.工业园区的范围宜在城市规划中划定。

4.工业建设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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