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城管执法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拥有10辆以上具有合法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密闭运输车辆,且车辆应确保车况良好、统一车身颜色、配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安装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的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
(四)有能够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安全、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工程图纸;
(三)与具备运输建筑垃圾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单位或个人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后,应与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签订《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环卫保洁协议》,按照核准的内容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条 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袋装并按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清运。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公布。
涉及到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的余土废渣调济费按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第十三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一)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教育,建立车辆登记、使用、维修制度,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得聘用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驾驶员;
(二)确保投入运输的车辆符合有关标准,不得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