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鲁建招字〔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6-11
【生效时间】 2012-07-17
【时效性】 有效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招标类信息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类信息,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类信息,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类信息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类信息,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类信息,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类信息的拟定、备案、发布,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类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信息公示等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公示公告的信息。
第三条根据《办法》授权,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www.sdzb.gov.cn,以下简称信息网)为本省依法必须招标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的媒介。
第四条为确保招标类信息发布内容的合法、有效,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发布系统),作为工程招标类信息的发布工具。
属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招标类信息,应当通过发布系统,在信息网发布。
第五条招标类信息的发布应当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前期手续内容;
(二)招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三)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