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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2-08-01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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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2-07-26

【生效时间】 2012-08-01

【时效性】 有效

安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规定》已经2012年6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定西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定西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或者未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违背审批、许可的范围而进行的建设行为所产生的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建(构)筑物以及其它建造设施。

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设的;

(四)擅自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改变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或者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六)旧城改造中规划明确应予以拆除的建筑而未拆除的;

(七)利用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八)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情况,协调处理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纳入各所属相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建立问责机制。

第六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是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 确定本辖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 督促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

(三) 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发现违反许可规定的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用地手续进行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和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和消防间距不足、占用消防通道以及采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材料的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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