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时间:2012-08-09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颁布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2年第24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生效时间】 2012-08-09

【时效性】 有效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治地质灾害(隐患),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活动。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边坡工程(含建筑、交通、水利边坡工程,下同)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设、交通、水利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隐患,是指具有一定程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经调查认定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现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应急、治理和治理工程维护:

(一)预防,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年度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隐患)基础调查、应急调查、危险性评估、专业监测、专业巡查、汛前排查、群测群防、技术咨询、宣传、培训、奖励、防治管理系统建设等;

(二)应急,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临时应急抢险处置工作或者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紧急工作;

(三)治理,包括既有地质灾害(隐患)的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配套防治(以下简称配套防治);

(四)工程维护,包括专项治理工程、配套防治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技术咨询等。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辖区责任、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政府及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单位和个人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政府)在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登记排查制度,组织地质灾害(隐患)巡回检查;

(二)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

(三)负责因自然因素引发或者治理责任无法落实的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代为承担地质灾害(隐患)强制治理;

(四)负责因自然因素引发或者治理责任无法落实的专项治理工程的维护。

 
上一页 页码:[1 2 3 4 5 >>] 下一页 共5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的资料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