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审联批程序。联审联批按照“办公室集中汇总、分送有关部门限期办理、联审联批会议督促推进”的模式运作。采取并联审批方式进行,项目单位需审批的事项可同时向有关部门申报,有关部门受理后,确需要前置条件的按先发放“路条”再补办手续的方式办理。坚持实行联审联批市、县两级分工负责制,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项目审批(审查)权限,确保上半年计划开工项目审批任务5月底前完成,下半年计划开工项目审批任务10月底前完成。有关部门要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归口组织细化每月应完成联审联批项目的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提高审批(审查)效率。
(四)实行督办和考评制度。市联审联批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审批完成情况每月进行排序通报,定期组织开展督查督办,年终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评。市监察局效能室要把联审联批工作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严重影响审批(审查)进度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度管理。每年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周口市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市重点项目办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度。市政府各位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所辖(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对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重点项目的法人单位选择、手续办理以及建设进度、资金落实等环节,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凡涉及重点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由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负责。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落实、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管理和审批权限,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各种手续,不得随意简化和增加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须进行公开招标,可邀请招标或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务院招投标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条件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及时报市重点项目办、市行业主管单位和所在辖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既定进度计划,确需调整的报市重点项目办同意。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项目管理部门、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须执行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月统计、月上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项目办报送重点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建设信息。
第十九条实行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重点项目暨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听取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专题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分析研究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突出问题,有针对性进行分类指导和安排部署。
第二十条实行重点项目配合联动机制。全面推行县(市、区)领导和市直部门处级领导包干督导制,对所辖(属)项目定期进行现场督导。市重点项目办按月逐项目督导,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导,必要时驻地督导。
第二十一条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观摩督导制度。以市重点项目为重点,每年组织1-2次全市性重点建设项目巡回观摩活动,统一或分片进行,由市主要领导带队,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现场观摩点评各县(市、区)、各行业重大项目的谋划储备、建设进展、外部环境和招商引资等情况,交流经验、全面促进。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有关职能部门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是否体现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原则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和落实工程节点控制计划、实施组织计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