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城乡建设档案馆(室)接收和管理下列城建档案:
(一)城乡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二)各类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城市道路、桥梁、涵闸、公共交通、给水、排水、消防、供电、供气、供热、电讯(包括电话、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站、无线电接收站)及各种地下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3、车站、港口、铁路、机场、地铁、隧道、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4、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5、污染治理、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6、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乡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条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省、州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配备专人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编制城建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编制。
第八条各类建设工程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与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在项目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当地城乡建设档案馆(室)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在申请规划行政许可时向规划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文件。凡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文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州、县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验收必须包括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对档案的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移交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原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情况,未移交竣工档案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停建、缓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
设档案馆(室)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