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发文字号】 永政办发〔2012〕39号
【颁布时间】 2012-08-20
【生效时间】 2012-09-26
【时效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永州市中心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城市园林部门是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及城市绿化创建等活动。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绿化规划,并积极参加创建园林城市活动。
第五条 城市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应与城市园林绿化相结合,并服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第六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按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绿化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绿化建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区改造后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二)城市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20%;
(三)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
(五)城市苗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中招标。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变更原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