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规划红线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穿越除外)。
综合管线规划中管线有跨越、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须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在现有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的各类管线应符合公路养护、建设及规划发展需要。
(二)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给水管、雨水管、电力管线;
2、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燃气管、污水管、通讯管线;
3、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
4、管径≥800mm的给水管宜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宜敷设在绿化带下,但不宜敷设在行道树下方,必须敷设时不得采用开挖式的方式施工;
6、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等危险品管道时,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7、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须符合公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三)管线在地下空间的交叉处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2、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3、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4、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5、弱电管线避让强电管线;
6、小口径管线避让大口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公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公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及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并取得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并查明该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管线工程探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提出项目申请,领取规划设计要点(包含道路管线综合规划、道路竖向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三)报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的管线设计施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