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2-08-28
【生效时间】 2012-10-23
【时效性】 有效
南府发〔2012〕7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28日
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重点办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第五条市工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审计、体育、地震、安监、旅游、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项目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重大项目推进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建设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七条重大项目主要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中选择: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重大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六)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重大项目。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项目。
(八)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八条属于第七条规定的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成为重大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其中:重大基础设施、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农林水利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10000万元以上;社会公益、节能减排、生态环保、民生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