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2-08-27
【生效时间】 2012-11-12
【时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景德镇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域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开挖、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土地、规划、房管、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卫生的集中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提交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到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