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2年第271号
【颁布时间】 2012-11-19
【生效时间】 2012-12-07
【时效性】 有效
第 271 号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2年11月19日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城市运行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桶装收集、清洁直运,实现生活垃圾不外露、不落地、不遗洒。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环保、房产、贸易、工商、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城管执法、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清洁直运、无害化处置等相关知识。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教学活动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置等相关知识的教育。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七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第八条 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
第九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和清洁直运的要求,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服务、环境保护等技术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