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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时间:2012-12-12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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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2年第243号

【颁布时间】 2012-11-19

【生效时间】 2012-12-12

【时效性】 有效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2年11月19日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节能评价考核内容,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事务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标准,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标准及定额,指导全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 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推广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源消耗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知识宣传。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八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资源占用指标,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以及绿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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