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2-11-30
【生效时间】 2013-02-25
【时效性】 有效
(2012年10月30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门店招牌、城市照明、城市道路(含桥涵)及其井具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方面的监督管理;
(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