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3年第119号
【颁布时间】 2013-04-19
【生效时间】 2013-05-14
【时效性】 有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乌鲁木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9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2013年4月19日
乌鲁木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门楼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设置、维护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和楼牌,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志;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幢)、单元、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志。
第三条 门楼牌的设置、维护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经批准命名的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牌。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楼牌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语言文字、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门楼牌的档案管理,完善门楼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并将门楼牌号的设置、变更信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水务等部门在工作中涉及地址登记时,应当使用区(县)民政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
第八条 门楼牌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门牌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应当以道路、街、巷的走向,按照“东双西单、南双北单”的原则进行编号;
(二)楼(幢)牌应当以“之”字形编设方法进行编号;
(三)单元牌应当以面向单元门为准,由左至右依次进行编号;
(四)户牌应当以面向楼道入口处为准,由左至右依次进行编号。
第九条 需要设置门楼牌的新建建筑,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门楼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
(四)建筑位置示意图。
第十条 需要设置门楼牌的既有建筑,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门楼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门楼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