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3-07-05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

(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和巡查方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五)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重点查验下列资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 下一页 共4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资料
· 李群:高标准、精细化搞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2016-06-13]
· 2015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6-05-31]
· 徐振强:智慧城市生命力在于与城市规划、生态文明协同创新 [2016-05-30]
· 关于征求对《生态城市规划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6-04-26]
· 厦门继续推进城市化进程 十个镇区未来5年进入城区 [2016-06-06]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