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颁布时间】2011-11-29
【生效时间】 2012-01-01
【时效性】 有效
《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1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文物、房管、建设、古城保护、城管、财政、园林、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管、建设、古城保护、文物、园林、宗教、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代表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的;
(二)能反映扬州历史文化特点、民俗传统文化和传统手工技艺,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
(五)其他体现地方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