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建〔2013〕92号
各区(县)规土局,临港地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上海佘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规划管理处、机场地区规划处: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经修订,已经2012年11月5日第31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3年1月31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划公示,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方案前,将方案的相关内容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方案规划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拟建工程与现有居住建筑相邻,或拟建工程冬至日日照阴影范围内有居住建筑,对相邻居住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
(二)重大公共设施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四条(责任主体)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方案规划公示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同时负责本机关审批的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及各市级管委会、派出机构负责本机关审批的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建设项目位于区(县)行政区划交界处,与公示对象处于不同区(县)行政范围内的,负责项目审批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涉及到的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示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示的预公告)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方案规划公示,应将方案公示的项目名称、公示地点、公示期限等相关信息提前三日在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网站、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网站或各管委会、派出机构网站进行预公告。方案正式公示结束后,方可将预公告信息撤除。
预公告的时间计入法定审批工作期限。
第六条(公示的地点)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基地现场主要出入口一侧、基地周边围墙上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场所及政府网站上同时公示方案。
第七条(公示的内容)
方案规划公示内容应包括公告和总平面图两部分,涉及外立面改造的方案还应包括立面图和效果图,所有公示材料均应加盖公示单位的规划管理业务章。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