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审报告;
(2)规划图、现状分析图;
(3)说明书。
第十二条村镇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村镇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近期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
第十四条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镇(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市城区村镇规划的实施分四个区域进行控制:
(一)文昌镇、滨河镇除在城市规划区环城东路以东、环城西路以西规划的村庄,以规划建设二层以上楼房为宜,其余规划区的“城中村”应迁移或按城市居住小区的模式依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二)城市规划区内柔远镇、迎水桥镇、东园镇所辖村庄,以合并成大规模村庄为主,按“塞上农民新居”和“千村整治工程”要求进行建设;
(三)镇罗镇村庄规划建设应严格控制向公路、铁路边发展,两侧建筑控制区以铁路、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四)远离城市规划区的村镇建设,严格按编制的村庄规划进行控制。
中宁、海原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实施村镇规划。
第十六条兴建镇(乡)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七条镇(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在村镇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或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并经镇(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主要街道设置上述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村镇各类建设项目,实行档案管理,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必须向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报送竣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章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镇建筑设计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原则,体现地方特点,并注意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农宅建设应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人畜分离、脏净分区、污水排放和垃圾收集有序,住宅安全经济美观、富有地方特色,以建坡屋顶风格房屋为宜,房屋标高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确定。
第二十四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砖混平房或二层以上楼房和跨度、跨径超过6米(含6米)或者高度超过4.5米(含4.5)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
第二十五条承担村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工程所在村镇的镇(乡)人民政府审查登记,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施工单位(个人)。
在村镇规划区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必须持有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方可承担高度4.5米以下(不含4.5米)和跨度、跨径6米以下(不含6米)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