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中卫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3-08-02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八条镇(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在开工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

(一)具有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具有符合有关技术要求、标准和村镇规划的建筑设计图纸;

(三)确定了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

(四)具有建设资金。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发给开工许可证,由市(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实地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

农村居民经批准,新建、改建、翻建住宅,开工前必须向镇(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镇(乡)级人民政府对其建房批准文件及设计图纸、施工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开工许可证,并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镇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农村居民建房竣工后,由镇(乡)会同村委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施工设施,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五章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镇(乡)和村委会应当加强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各项环境治理的措施,并定期检查落实。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场所、居住区的道路等处堆放垃圾、粪便、柴草和建筑材料。

第三十四条临时建设不得占用耕地。禁止随意占用村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的行为。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使用期满后拆除。

临时建设期限最长为1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建设住宅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二层以上住宅以及建筑跨度、跨径、高度超出规定范围工程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

(一)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工程竣工后,逾期不清理施工现场的;

(三)乱堆粪土、垃圾、柴草、建筑材料、侵占道路、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九条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共场所或者占用耕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不拆除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由镇(乡)人民政府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

 
上一页 页码:[<< 1 2 3 ] 下一页 共3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中卫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的资料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