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中卫市政府令第17号
【颁布时间】2006-07-01
【生效时间】
【时效性】 有效
《中卫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 锐
二OO六年七月一日
中卫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镇(乡)村企业,镇(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立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市规划局主管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并负责城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中宁、海原两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暂不能建立管理机构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镇(乡)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组织本镇(乡)范围内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实施;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私人建房和镇(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及开工申请审核和定点放线工作;
(四)依法对本镇(乡)村镇建设工作和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及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五)调解村镇建设管理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六)管理村镇建设档案;
(七)办理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村镇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由镇(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交通、供电、电信、水利、环保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给排水、供电、邮电、商业、文化、教育、卫生、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村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镇(乡)村企业、镇(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镇(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区镇(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镇(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报审文件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