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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

时间:2013-08-06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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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3-07-26

【生效时间】

【时效性】 有效

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3年6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3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高架、声屏障、车站、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场段、车辆、机电设备、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事业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物价、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线路详细规划、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批、实施。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根据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等因素,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紧急疏散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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