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
(二)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总体保护策略和市(县、镇、村)域保护要求;
(四)保护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内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五)名城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与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
(六)完善城市、镇、村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八)对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开发强度、体量、高度、形式、色彩等控制要求;
(九)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十)利用和展示的要求与措施;
(十一)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十二)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和特点;
(二)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四)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六)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规划措施;
(七)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八)古树名木保护措施;
(九)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