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3-08-19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查处和监管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定期组织城市管理、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检查考核相关行政部门履行建筑垃圾监管职责情况。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九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予以许可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任何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专用帐户。专用账户的具体监管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文明施工,落实冲洗保洁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文件;

(二)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

(三)具备文明施工的开工条件;

(四)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处置合同;

(五)有消纳处置合同,合同确定的消纳场所符合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压尘,并对裸露泥土采取覆盖措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监控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5 >>] 下一页 共5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的资料
· 山东将建"一张图"信息平台 卫星实时监测城市规划 [2016-06-16]
· 打破“村村点火” 推动城市规划高度集约 [2016-06-16]
· 关于2016年度第六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示 [2016-06-14]
·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关于2016年度第五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2016-06-14]
· 李群:高标准、精细化搞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2016-06-13]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