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颁布时间】2011-05-19
【生效时间】 2011-06-20
【时效性】 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建筑垃圾处置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监管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管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交通运输、环保、物价、财政、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