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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13-08-20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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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颁布时间】2011-05-19

【生效时间】 2011-06-01

【时效性】 有效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12日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约公权行使,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通过市场进行招标,由若干投标人进行竞争,择优选择承包人。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市、县(市)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建设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公开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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