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时间:2013-08-28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颁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颁布时间】2011-08-30

【生效时间】 2011-10-10

【时效性】 有效

《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8月30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拆除市场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施工活动,适用本办法。

违法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村民个人自建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构)筑物是指房屋、烟囱、水塔、水池、桥梁、高架、隧道等建(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拆除主体是指依法组织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拆除企业是指具备从事拆除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拆除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国土、市政公用、文化、公安、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拆除工程施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主体应当依法领取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拆除主体申请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并与其签订拆除施工合同;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建(构)筑物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应当有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拆除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应当有文化、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定期公布具备相应资质的建(构)筑物拆除企业名录。

第七条 拆除主体申请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市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拆除主体,并说明理由。

 
上一页 页码:[1 2 3 >>] 下一页 共3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的资料
· 山东将建"一张图"信息平台 卫星实时监测城市规划 [2016-06-16]
· 打破“村村点火” 推动城市规划高度集约 [2016-06-16]
· 李群:高标准、精细化搞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2016-06-13]
· 2015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6-05-31]
· 徐振强:智慧城市生命力在于与城市规划、生态文明协同创新 [2016-05-30]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