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3年第10号
【颁布时间】2013-08-20
【生效时间】
【时效性】 有效
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乐山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彤
2013年8月20日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双百”大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等政策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居民和市外人员在乐山市中心城区落户为城镇居民户口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乐山市中心城区,是指乐山市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落户,遵循统筹兼顾、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政策配套,因地制宜、科学有序的原则。
本市农业人口落户为城镇居民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保留享有其在农村的基本权益,同时享有城镇户口居民的权益。
第二章落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居民(包括本市城镇和农村居民)和市外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持本人和随迁人员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一)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二)租(借)住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和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意落户证明、户口簿;
(三)居住单位房屋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文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合法稳定收入或生活来源的本市居民(包括本市城镇和农村居民)和市外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持本人和随迁人员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一)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录(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二)务工经商的,提供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其他稳定生活来源的,提供相应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