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海口市法制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9-11-13
【生效时间】
【时效性】 有效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工作,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具体负责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
禁止拆除施工单位向他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转包拆除工程。
第五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或拆迁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建设单位(或拆迁人)拆除备案申请书;
(二)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合同;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四)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关产权资料;
(五)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与过往车辆行人安全的说明;
(六)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拆除计划、安全防范措施、
施工方案、堆放和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建设单位(或拆迁人)和施工单位拆除施工安全责任人]。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作业管理的规定。
房屋拆除工程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的,申请备案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提供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签发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备案通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拆迁人)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或拆迁人)是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拆除过程的总负责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提供拆除工程区域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及隐蔽工程的分布情况,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负责切断被拆除物的各种管线;
(三)保证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明确一名主管人员作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
第七条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一)应当在开工前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拆除安全监督手续;
(二)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配备专职安全员;
(三)应当对建筑物结构进行实地查勘,制定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
(四)企业法人代表是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拆除工程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施工人员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未经培训合格以及患高血压、心脏病的工人不得从事拆除作业;
(六)应当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七)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