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93号
【颁布时间】2013-01-24
【生效时间】 2013-02-24
【时效性】 有效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
市 长:何宁卡
2013年1月24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及相关税费。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融资或其他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管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本市建设工程一次性计价依据。
(三)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规范监督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的从业行为,建立相关诚信体系。
(五)跟踪和监管工程中标后工程造价活动。
(六)调解工程造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