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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时间:2013-10-18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十一条 建设地段的详细规划覆盖率应当达到100%。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和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造型、建筑风格、建筑材料、景观设计和色彩上,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城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划将人防、道路、给水、排水、供电、消防、避雷、通信、广播电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城市工程项目的管线设置,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所有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给水和雨、污分流等管道应当入地埋设。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外露管线。

人行道及公共建筑应当设置盲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排路坝、赖茂、小沙坝、老六库、登埂、新建、丙腮坝等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应当符合六库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安全标志。道路两侧的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工程竣工后,不得随意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确需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禁止侵占河道、公路产权用地。

涉及河道、公路产权用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水、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具有街道功能的公路,由交通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投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下列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或者经营:

(一)供水、公园、停车场和垃圾、污水处理的建设经营权;

(二)广场、桥梁等的冠名权和公共设施上的广告使用权;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建设、经营项目。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六库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完善客运设施,发展以中型公共汽车为主,适量出租车为辅的城市公共交通。鼓励企业、个人公平竞争,参与城市客运经营。

第二十一条 六库城市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河流为麻布河、阿妮妹河、赖茂河、南坝河、蛮蚌河。其河流的规划取水口至上游分水岭线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封山育林。取水口以下引水沟渠两侧、河道两岸沿线50米范围内应当退耕还林。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砍伐树木和破坏植被,不得新增迁移户。

第二十二条 州县水、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怒江干流六库段、六库江东片区的小沙坝阿亚罗河、六库北沟、文化路排洪沟、南三沟、南二沟、老窝河,六库江西片区的麻布河、庄房河、丽迁河、芭蕉河、赖茂河、南坝河等六库城市防洪管理区范围的防洪设施和护堤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六库城市防洪管理区范围内采石、爆破、取土、打井和倾倒垃圾、砂石、废土、废渣。确因建设需要在河道内采砂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或者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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