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挖掘、拆除、移动或者损毁市政公用设施;
(二)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操作或者损坏城市道路照明开关设施;
(三)损毁各种测量标志;
(四)擅自接用城市供水管道自来水,操作供水管道闸阀;
(五)在强、弱电专用地下电缆沟或者管道上钻探、打桩、堆压物品;
(六)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
(七)在排水设施内装置管线、设闸堵水或者安泵抽水;
(八)占压、堵塞、损毁消火栓、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九)盗窃窨井盖、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和公用电话亭;
(十)污损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第四章 城市绿化
第二十五条 六库城市绿化建设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应当不低于下列标准:
(一)芭蕉河以北的老城区绿地率30%,绿化覆盖率35%;
(二)芭蕉河以南的新城区绿地率35%,绿化覆盖率40%;
(三)怒江干流六库段两岸面山绿化覆盖率50%;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绿化覆盖率90%。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实行乔、灌、花、藤、草相结合。树种选择以本地树种为主,适当引进外来树种。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的附属绿地绿化,由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化,由开发单位负责;
(四)怒江干流六库段两岸面山、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的绿化,由县林业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五)居住区等其他绿化用地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