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7-08-30
【生效时间】 2008-01-01
【时效性】 有效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7年3月9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8月30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六库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六库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六库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六库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和怒江干流六库段两岸面山的绿化区、六库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指六库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和泸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城市建设的投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公安、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州内外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六库城市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六库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库城市详细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经批准的变更方案,县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