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法确定中标人;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
(二)合理划分施工招标标段、合理确定工期;
(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范、规定;
(四)确保招标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五)不得将在建或者已经竣工的项目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招标人实施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向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并根据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疑;
(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七)实行资格后审的,组织资格后审;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九)按照规定确定并公示预中标人;
(十)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图纸资料押金;
(十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可以由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协商一致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招标中止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补偿投标人因投标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资格等级和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并按照规定合理收费;
(二)代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在其他场所组织招标;
(三)已经接受招标人委托的,不得再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四)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委托内容和要求;
(五)不得接受在建或者已经竣工项目的代理招标;
(六)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委托,对同一招标项目工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凡具备相应资质和符合规定资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工程管理、设备和材料生产或者供应等单位,均可以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等行为的单位,在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申请建设工程投标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还应当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资信证明、履约情况和业绩材料;
(三)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