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不得隐瞒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会引起对本投标人不利的情况,并保证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真实有效。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自主决定申请参加或者拒绝参加投标;
(二)有权自主确定投标方案、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内容;
(三)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招标人提供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资料和解答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疑问的问题;
(四)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正式函件更正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互相串通投标;
(二)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投标;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注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四)确保投标文件密封袋密封完好并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印鉴;
(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送达投标文件;
(六)投标人代表准时出席开标会议。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开标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由招标人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工作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并公证。
第三十二条鼓励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公证。
参与评标活动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开标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人员进行清标。清标工作内容、清标人员的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清标工作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工作原则、评标保密和回避等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代表必须具有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第三十五条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一)评标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撰写评标报告。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文件中算术计算错误、细微偏差及其他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投标人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对于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和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询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的,应当注明理由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如下评标结论:
(一)认定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定投标缺乏竞争力,否决所有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