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二)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技能、交通安全、服务规范、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三)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组织运营;
(四)按照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运营标志;
(五)执行核定的票价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
(六)定期维护和检测运营车辆,使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公交经营者投入运营的公交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二)安装电子信息系统,配备消防、逃生设施;
(三)设立老、弱、病、残、孕专座,有条件的配备无障碍设施;
(四)标明经营者名称、线路编号、途经站点、票价;
(五)张贴乘车规则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二十八条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
(二)向乘客提供有效票据;
(三)正确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停靠站点和提示语;
(四)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不得擅自越站甩客、改道行驶;
(五)维护运营车辆内秩序,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交车辆在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司乘人员应当主动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改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一)持本人专用乘车票证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二)凭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残疾人;
(三)持《士兵证》的现役义务兵;
(四)身高不超过一点二米的儿童。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享受优惠乘车待遇:
(一)持本人专用乘车票证年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二)持本人专用乘车票证的在校中、小学生;
(三)持《军官证》、《士官证》的现役军官、现役士官。
第三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交通设施,维护乘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