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道、村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旅游公路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同时属于国道、省道规划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和建设旅游公路,应当充分利用海南热带滨海和热带雨林的资源优势,突出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娱乐等特色,将公路交通和旅游休闲相融合,打通主干道通往旅游景区的连接通道以及景区和景区之间的连接通道。
有关部门在对旅游公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保持新建、改建建筑与旅游公路周边环境景观的协调性,不得破坏旅游公路周边环境景观特色。
第十条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公路时,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客运站点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逐步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绿化工程,应当与公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国道、省道、县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公路用地范围外的绿化,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林业、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及沿途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公路绿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公路绿化建设,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原则。
第十三条公路绿化应当突出当地植物生态与景观特色,实行带、网、片、点相结合,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建成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多色彩、多效益的具有本省地域特色的绿色长廊。
公路绿化植物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公路通行安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公路沿线的河道、湖泊、荒山、荒坡、破损山体等进行整治,绿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
第十五条新建公路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管线的铺设,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时容纳多条管线,避免重复开挖建设。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各级财政拨款;
(二)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四)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债券;
(六)利用公路服务设施经营权或者公路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社会资金;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和允许的其他方式。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不得强行摊派。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困难市、县、自治县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补助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