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颁布时间】2013-11-29
【生效时间】 2014-01-01
【时效性】 有效
《海南省公路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海南省公路条例
(2013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农垦公路分别纳入省道、县道、乡道、村道进行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国道、省道行使管理、养护职责。
市、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对县道行使管理、养护职责和对乡道行使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养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建成区内的公路可以由所在市、县、自治县按照城市道路进行管理、养护。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养护的县道应当移交所在市、县、自治县管理和养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际旅游岛建设和绿色崛起的要求,结合绿化宝岛行动,加快推进旅游公路和绿色公路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公路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防止水土流失,注重保护自然水系和生态环境,加强公路景观绿化,推进绿色公路建设。
第七条本省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利、电力、电信、旅游等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省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